火车站“内鬼”和老乡里应外合避开安检运毒获刑

  2017年11月23日,在昆明火车站一站台楼梯处,一名中年男子鬼鬼祟祟地放下一个蓝色帆布袋,随后,一名神秘男子急匆匆地把这个蓝色帆布袋拎走。

  看似这一过程天衣无缝无人察觉,其实早已被监控摄像头拍得清清楚楚。

  蓝色帆布袋内查获海洛因近10千克

  2017年11月23日,李福刚持昆明至武昌的旅客列车车票进站乘车前往武昌,在昆明火车站一站台楼梯处,李福刚“捡到”一个装有衣服的蓝色帆布袋,并带上了列车。当晚20时40分,民警在停靠于昆明火车站一站台的Z162次列车9号与10号车厢连接处将李福刚抓获,从其携带的蓝色帆布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98792克。

  民警经过调取监控排查,于次日12时许在昆明铁路局车辆段车库门口将李文军抓获。

  警方调查发现,两人是云南同一乡镇的老乡,更令人惊讶的是,李福刚有犯罪前科,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李文军竟是昆明火车站的保洁员。

  双方均称不知蓝色帆布袋里有毒品

  李福刚辩称自己进站后在昆明火车站站台捡到了装有衣服的蓝色帆布袋,不知道蓝色帆布袋里藏有毒品。

  而李文军辩称,藏有毒品的蓝色帆布袋是李福刚交由自己携带的,自己将该蓝色帆布袋带入昆明火车站一站台并放置在楼梯位置,由李福刚取走携带上车,自己并未打开过蓝色帆布袋,对里面藏有毒品的事情不知情。

  视频监控还原作案细节

  监控录像视频显示,2017年11月23日,李文军携带涉案的蓝色机布袋和亲戚王国某进入昆明车辆段专用通道,二人与李华某碰面后到达昆明火车站一站台,三人通过地下通道前往四站台。

  十多分钟后李文军携带蓝色帆布袋和王国某返回一站台并出现在一站台楼梯处,当其与王国某再次前往四站台搞卫生时其未携带蓝色帆布袋,李文军搞完卫生离开车辆段时蓝色帆布袋未再次出现。

  王国某证实,2017年11月23日,李文军邀约调休的自己去打扫卫生,当日李文军携带了一个蓝色的布包,两人没有接受安检便从昆明车辆段通道坐车前往昆明火车站并遇到了李华某,三人一起从一站台通过地道,走上了曲靖车停靠的站台打扫卫生,后来李文军又带着王国某返回一站台,当时恰逢一站台北京车在进客,回来时李文军的布包就不见了,而自己搞完卫生后单独离开。

  李华某也表示,2017年11月23日20时10分许,自己在昆明车辆段车库坐车去昆明火车站打扫卫生,见到了李文军和王国某,当车停靠在昆明火车站一站台三人下车时,发现李文军肩膀上有一个蓝色的帆布袋,且该帆布袋比较沉。

  因为按照操作习惯,晚上都不带包搞卫生,于是李华某还询问李文军为什么要带个包,李文军回答里面是搞卫生的工具,后三人通过地道去四站台就分开了。

  而监控的另一头,李福刚随身携带小包从昆明站广场过安检并进站,未携带大宗行李,也未携带蓝色帆布袋。

  据李文军供述,11月23日,李福刚以行李多为由交给自己一个蓝色帆布袋,让自己帮忙带入昆明火车站,自己利用当天负责列车保洁工作的便利,携带该蓝色帆布袋和亲戚王国某从昆明车辆段通道,未接受安检便直接进入昆明火车站,将该蓝色帆布袋放置在一站台楼梯处,看到李福刚从楼梯处进入一站台后,将该蓝色帆布袋提走,二人并未打招呼。

  李文军与李福刚是亲戚 作案当天多次电话联系

  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证人蔡远某表示,李文军在昆明火车站负责打扫车厢卫生,案发当日是李文军的上班时间,此外,李文军和李福刚是亲戚关系。

  同时,李福刚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2017年11月23日,李福刚与李文军有过多次电话联系记录。

  辩护人请求宣判无罪 法院认定两人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2018年8月29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李福刚、李文军犯运输毒品罪。

  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建议,案件审理延期一个月后,2018年12月21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恢复开庭审理本案。

  被告人李福刚的指定辩护人表示,李福刚主观上不明知蓝色帆布袋里有毒品,也没有证据证实李福刚有牟利目的,二人对此事是否进行过协商无证据印证,且本案毒品的来源不明,运输路线不明、交付人不明,毒品包装物上亦没有被告人的指纹,故请求法庭宣告李福刚无罪。

  被告人李文军的指定辩护人表示,在案证据没能充分、排他地证实李文军主观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且毒品是由谁放进帆布袋里以及李文军进入昆明站时毒品是否已经放入帆布袋中亦无法查清,李文军又是列车保洁员很可能被他人利用为由,建议法庭对其宣告无罪。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明,李福刚和李文军本系亲戚关系,交接物品时不打招呼、不亲自交接,而是放在约定地点从旁观测实施交付,这种采取高度隐蔽、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规律,可以判定二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所携带的蓝色帆布袋内藏有毒品而予以运输。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福刚、李文军无视国家禁毒法律,共谋利用李文军系昆明火车站保洁员的身份便利,躲避安全检查,由李文军藏带海洛因9879.2克进站,再由李福刚将毒品从昆明运往武昌,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 两人自食恶果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被告人李福刚、李文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福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文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九千八百七十九点二克,予以没收。

  (文中人物李福刚、李文军均为化名)

  云南网记者 赵黎浩 熊强